“被打还手即互殴”成历史 新法为自卫正名

“被殴打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标准被重构”“宠物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刚性惯性被打破”……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据悉,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2005年8月审议通过的,历经20年。如今,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文数量从119条扩充至144条,增加了很多新的群众比较关注的违法行为类型,完善了很多处罚程序方面的制度。6月29日,针对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部分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太原警方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进行解读。被打不敢还手?新法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被打不敢还手,还手就是互殴!打赢了‘坐法院’,打输了住医院。”这句被人们广泛引用的无奈之语,折射出“正当防卫”的现实困境。但从明年1月1日起,“当我们被欺负时,该不该还手?”的困局,将被打破。据介绍,这次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公民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防卫的措施。有人把它称为“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正当防卫”。近些年来,一些治安案件中的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大家对于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增加“有权采取防卫措施”的呼声越来越高。2020年11月22日,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被醉酒男子刘某殴打后还手,公安机关最初认定两人“互殴”,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案件被检察院提起抗诉,最终法院改判张女士的反击是为制止违法侵害,应不予处罚。这几年,像张女士这样因为防卫行为被质疑“过度”的事件时常引发争议,也说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公民在行使自卫权时面临法律风险,甚至挫伤社会正义感。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直面争议问题,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规定包含了几种情形。在正当防卫的合法性上明确规定,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强调界定防卫限度。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免除法律责任。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保障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保护见义勇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明确举证责任。在涉及防卫性措施的争议中,公安机关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客观公正。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有权进行必要的防卫,也界定了防卫的合理限度,还特别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侵害时挺身而出。14-18周岁违法可拘留校园欺凌有明确处理方式近年来,学生欺凌现象频发,已成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安全等民生热点,针对14-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违法或情节恶劣者打破“不拘留”惯例,明确公安机关须对殴打、恐吓等学生欺凌行为依法处理并联动学校建立追责机制。据悉,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问题上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首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同时,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改变了以往这两类未成年人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对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针对校园欺凌问题,明确了处理方式: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欺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此外,如果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以此推动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学生欺凌问题。此外,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行为的打击力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明确加强了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行为的打击力度。新法规定,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对执法程序有更人性化的规定。若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到场,可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代表等到场,给予未成年人心理支持与权益保障。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最高拘十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狗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萌宠们的可爱和陪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尽的快乐。然而,对于宠物狗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很多主人却不甚了解,由于疏于看管,“萌犬”化身“恶犬”的事故越来越多。在许多城市的小区中,都曾发生多起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以往“恶犬伤人”事件发生后,在民事责任方面,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动物饲养人若故意或放任宠物伤人,但未达到轻伤标准的,则可能遭受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将其宠物视为伤人工具,故意让宠物伤人致人轻伤以上的或者疏于对饲养动物的管理,对他人造成重伤甚至致人死亡的,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前,该类事件的判罚大多依靠《民法典》,很多地方还出台了涉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养犬管理制度、养犬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但总体而言,对侵权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违法成本较低,判罚参考效力不显著,被侵权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难题。除此之外,责任主体认定复杂、伤情鉴定周期长、心理伤害难以量化等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执法责任模糊、监管漏洞导致责任人对法律规定不敬畏等,也都成为维权时要面临的难点。但自明年1月1日起,针对宠物伤人的隐患,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直击现实痛点。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宠物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将先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一规定从源头治理层面,打击了非法售卖危险动物行为,减少流入社会的危险动物数量;对公众而言,当遭遇危险动物威胁时,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让公共空间的安全性得到显著提升。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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