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杨晶)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备注“彩礼”到底算不算彩礼呢?6月25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任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后以结婚为目的开始交往,恋爱期间,任某多次向王某转账,其中包含多笔大额款项,有部分转账任某视为“彩礼”。后双方因感情破裂未能结婚,任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包括转账、礼物等共计10余万元。王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婚约约定,任某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部分转账为双方日常共同消费或节日赠礼,且任某自愿支出,不应返还。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大额转账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额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任某转账时明确备注“彩礼”,且金额较大(单笔超万元),符合彩礼的习俗特征。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若结婚目的未达成,赠与条件不成立,收款方应予以返还。特殊金额认定为无偿赠与,部分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及节日礼物,属于表达情意的自愿赠与,无需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任某大额转账款项85000余元,其余消费性支出及特殊金额赠与不予支持。法官介绍,法律性质的彩礼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若未登记结婚,原则上应当返还。但需结合转账目的、金额、当地习俗等综合认定。恋爱期间的赠与区别日常消费、节日红包如520、1314或普通礼物,一般视为表达情意的无偿赠与,分手后不能主张返还。证据是关键,转账备注、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认定款项性质的依据。若未明确用途,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开销或一般赠与。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大额经济往来,建议通过书面或聊天记录明确款项性质。理性对待彩礼问题,避免因金钱纠纷激化矛盾。如遇争议,及时保留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链接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