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文物保护法为文物安全保驾护航

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陆琼发文表示,本次修改,是继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以来的第二次修订,虽未改变篇章结构,但作出重要修改、确立重大制度、完善保护措施、规范有关内容,对于加大文物保护、推进合理利用、强化法律责任、深化依法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总则”修订十大核心内容作为法律的统领性部分,“总则”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主张和基础性内容。主要进行了10个方面的修改:将“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的工作要求;强调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加强保护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调查、动态管理工作;关注文物价值研究,强调发挥重要作用,如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等;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和创新传播,要求新闻媒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突出文物保护科技与人才双轮驱动,要求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开展文物利用,明确基本要求和原则,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提供法治保障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总量超过60万处,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数的80%,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较为突出,且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和人员力量不足,亟待通过完善法律,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本次修订从认定程序、保护措施、原址保护、迁移拆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如,进一步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公布主体以及有关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明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加强保护,规划先行,制定有关规划时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纳入其中,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的审批主体,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周边历史风貌的保护,扩大了原来法律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尽可能消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隐患。对文物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为最大限度确保文物安全,本次修订通过增加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设定不同档次处罚、提升罚款金额等方式,进一步增强法律震慑力。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由原来的16条修改为18条,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罚款数额,由原来最高50万元增至500万元,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1000万元,并且根据前面六章条款修改以及相关立法要求作出相应修订。有关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明确,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法律规定报告;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等行为,不只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切实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威严。这些修订内容构建了更加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南丽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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